文章内容

赵小鲁律师:建议最高法院制定一部保护国家英烈名誉的司法解释

赵小鲁 2017-03-18 来源:乌有之乡

我和立华同志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一个建议,从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专门立法角度和视野,研究制定一部中国特色的,保护国家英烈名誉的司法解释。

我的忧患意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经到了最危急的时刻

--建议最高法院,从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专门立法角度和视野,研究制定一部中国特色的,保护国家英烈名誉的司法解释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在乌有之乡座谈会上的书面发言)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律师

  同志们,我们今天座谈会的主题,是对改革的深度思考,或者说,在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的同时,对于我们在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例如,社会两极分化问题;广大老百姓相对贫困化问题;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风险问题;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农村现代化问题;探讨中国特色的城市化道路和第三产业中国化的问题;特别是,我一直呼吁世界金融危机对中国最大的机遇,是在国际市场需求锐减的情况之下,问题倒逼,迫使我们必须加快完成“两个转变”,把我们战略发展的目光投向内需,投向农村。我最近几年一直呼吁:“土地活,农民富;内需振,国家强“,这才是应对经济下行的治本之策。

  然而,在所有这些讨论中,我今天的发言主题重点是,我们关注了政治领域的改革,经济领域的改革,社会管理领域的改革,但是恰恰欠缺了意识形态斗争领域的改革,尤其是欠缺了以法律为武器,反击历史虚无主义,保卫国家英烈名誉,保卫我们的革命历史,呼唤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这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生死存亡的重大课题。

  第一个问题 我们为什么要呼吁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自我和立华同志成功代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以来,我们和狼牙山五壮士的后人葛长生、宋福保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不断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要将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胜诉的法律成果,将法院判决的法律成果,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用“法之重器”,保卫我们的国家英烈名誉,保卫中国革命历史,呼唤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其重要意义,我在多次撰文中已经反复加以阐述。主要观点是:我们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第二次长征中,我们既迎来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辉煌的阶段,也面临着最尖锐复杂的困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能否成功,今后十年是关键的十年。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第二次长征中,面临四条战线的斗争。第一条战线,政治战线;第二条战线,经济战线;第三条战线,军事战线;第四条战线,思想文化战线。我说,前三条战线,我们取得胜利没有任何疑问。我们有充分信心。但第四条战线,意识形态战线,我们充满了忧虑。现在的态势是,西方殖民文化,正在全面侵蚀我们的意识形态领域。一批受西方殖民文化培养的所谓“公知”、“大咖”,掌握了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权和制高点。我们的主要门户网站,背后都有外国资本的影子,正义的声音很难传播,而西方殖民文化无孔不入,红色文化如汪洋大海中的几块孤岛,并且在不断地被边缘化。坦率说,在意识形态领域,共产党节节败退了三十年。我们已经没有继续败退的时间和空间。从各方面的信息判断,意识形态领域胜负成败,十年立判。如果共产党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失败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可能受到重大挫折,甚至失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可能受到重大挫折,甚至失败。这就是我的忧患意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经到了最危急的时刻”!。“身处江湖之远,心系庙堂之忧”。我为此忧心忡忡。诚所谓“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突出表现为和历史虚无主义的斗争。历史虚无主义的要害,就是要否定共产党的历史、人民军队的历史、共和国的历史和人民革命的历史。就是以阉割革命历史,挖共产党的祖坟,以诋毁革命英雄人物达到阉割革命历史为目的。我深感,革命历史是共产党和人民群众血脉相连的精神纽带,革命历史被阉割了,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被斩断,共产党执政的历史正当性就荡然无存。“欲灭其国,先去其史”,古人早有明训。当前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斗争,集中体现在意识形态斗争法律化,又凸显为因洪振快肆意诋毁狼牙山五壮士英雄群体的名誉,为捍卫国家英烈名誉而爆发的,郭松民梅新育抨击洪振快黄钟诋毁狼牙山五壮士名誉,反被洪振快黄钟起诉的名誉侵权案;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诉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和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诉孙杰(@作业本 )、加多宝公司名誉侵权案。

  在这场长达两年多的意识形态法律斗争中,一方面,人民解放军和广大群众在坚决支持我们;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这场关系到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意识形态政治斗争中,旗帜鲜明地坚定体现了人民的立场、人民的意愿。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判决书,在中国法治史上,在中国司法审判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说,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不仅要胜诉,而且要大胜,最终要争取完胜。所谓“完胜”,就是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以法律“国之重器”,铸造一座英雄名誉的殿堂,将我们的国家英烈,供奉在这座精神殿堂之中,不受历史虚无主义和西方敌对势力的污蔑、诋毁、侵扰,供我们炎黄子孙世世代代瞻仰膜拜、学习追随。

  在这场斗争的过程中,我越来越深刻的感受到,西方敌对势力对中国和平演变,几十年来的努力,已经产生了一个令人极其可怕的后果,这就是他们消解、阉割了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元素: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物质是基础,精神是灵魂。中华民族没有了英雄情怀,失去了自己的灵魂,还有希望吗?!中华民族没有了“英雄情怀”,怎么可能对自己的革命英雄珍惜、景仰、崇拜、学习和追随呢?一个没有了英雄的民族,没有了英雄历史的民族,没有了英雄情怀的民族,可能振奋民族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吗?显然不能!所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家英烈的名誉,不仅是为了保卫英雄名誉,保卫革命历史,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呼唤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

  十几年来,历史虚无主义将在革命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共产党树立的所有革命英雄,无一例外地抹黑、糟改、诋毁、否定,而使我们很悲哀的是,十几年来,我们的民族对此几乎完全熟视无睹。所以,依靠民族精神内在的英雄情怀,自发保卫国家英烈,已经不可能。由此决定,国家立法,成为呼唤中华民族英雄情怀、保卫国家英烈名誉的最重要措施。所以,我和立华同志,作为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葛长生、宋福保的代理人,在承办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过程中,对意识形态斗争,对反击历史虚无主义,对用国家立法作为取得意识形态斗争胜利的法之重器,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由此,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取得全面胜利之后,我们马上提出,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

  第二个问题 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还需要一个过程

  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遵循立法规律,需要一个过程。因为保护英雄名誉的立法,还没有列入立法规划。所以,尽管我们不断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但是,除非国家立法机关下最大决心,否则在立法资源稀缺,立法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也许,虽然很遗憾,近期还有可能不能启动保护英雄名誉的立法工作。对此,我心急如焚。作为来自意识形态斗争第一线的过河卒,我深感在中华民族英雄情怀已经被基本消解的态势下,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面临意识形态斗争全面败退、十分危急的情况下,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已经势在必行,甚至刻不容缓。由此,我专门写了《再次强烈呼吁:尽快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一文,并在我们的红色网站登载。

  这次全国人大,我认为一个最大的亮点,就是在《民法总则》中,增加了保护英烈名誉的一个法律条文,即185条。实际上,长期以来,《民法总则》前四次审议中,都没有专门保护国家英烈名誉的法律条文。在两会之前,社会各界强烈呼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引起了国家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最终推动了第五次审议《民法总则》,增加了保护英烈名誉的条文。应该说,这是社会各界群众长期呼吁,代表委员积极推动,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的结果。然而,正如郭松民先生在一篇文章中所说,《民法总则》增加了保护国家英烈名誉的条款,“这是一场伟大但有限的胜利”。“伟大”,自不待言;“有限”,显而易见。毕竟《民法总则》的一个条款,不能解决制定一部专门的《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 在国家立法严重滞后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最高法院,从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专门立法角度和视野,研究制定一部中国特色的,保护国家英烈名誉的司法解释。

  在国家立法严重滞后的情况下,我觉得,我们不能消极等待,应当尽可能通过司法解释来加以弥补。这是无可奈何的、退而求其次的一种对国家立法严重滞后的救济措施。所以我认为,如果在这届人大无法制定一部《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我们也不得不希望,最高法院在制定专门保护国家英烈名誉方面的司法解释时,和将来制定一部《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专门立法,尽可能有效的衔接起来。

  这也是我和立华同志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一个建议,从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专门立法角度和视野,研究制定一部中国特色的,保护国家英烈名誉的司法解释。

  建议最高法院,从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的专门立法角度和视野,研究制定一部中国特色的,专门保护国家英烈名誉的司法解释,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时代提出的要求,也是我们对最高法院的强烈呼吁和希望。如果国家立法机关,不能承担起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这一立法重任,则保护国家英烈名誉,保护革命历史,呼唤中华民族英雄情怀的重任,就责无傍贷地落在了最高法院制定保护英烈名誉的司法解释这一历史任务中。

  《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这部法律,应该有五大功能。这五大功能,建议尽可能体现在我们的司法解释中。

  第一,政治功能。法律的第一功能是政治功能。法律在任何时候都是居于国家社会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中国,法律是共产党和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首先是庄严的政治宣誓:其一,保卫革命历史;其二,巩固执政党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其三,保卫解放军的军魂,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其四,铸就一座法律殿堂,将国家英烈供奉其中,供炎黄子孙世代瞻仰、传承、追随。这种政治功能,如果是在专门立法中,不仅要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体现,而且应当制定专门的体现立法宗旨目的的序言,加以阐述。如果我们现在不能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则这部专门立法的政治功能,就应当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加以承担。

  第二,社会功能,对社会尊崇英雄,扬善抑恶起到指导引领作用。

  第三,文化功能,弘扬红色文化,呼唤中华民族的“英雄情怀”。

  第四,规范功能,惩恶扬善,逢奸必究。其一,对国家英烈名誉要实行特殊保护;其二,保护国家英烈名誉应纳入社会公益诉讼,对侵权者追究民事责任;其三,保护国家英烈名誉应纳入司法公权力保护,对侵权者追究刑事责任;其四,对新形势下侵权行为新方式,做扩大外延的规定。

  第五,法理功能,体现狼牙山五壮名誉案斗争中一系列法理创新成果。《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是对狼牙山五壮名誉案创新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并应当体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建议特别研究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代理人总结的,洪振快侵犯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所采取的“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的十三种表现手法。这是极其难得的反面教材。

  对于某些人主张的“言论自由无边界无禁区”的西方殖民文化的糟粕,应该给予明确的驳斥。凡《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需要解决的法理问题,建议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能够予以考虑。我注意到,反对制定一部英雄名誉立法的人士,有一些主要观点。例如,制定国家名誉英烈保护法要处理多方面的关系,目前在法理上技术上显然还不成熟,至少要经过若干年,才有可能考虑制定专门立法。例如,保护英雄名誉,主要靠营造社会氛围,而不是依靠法律;例如,保护国家英烈名誉,实际上侵犯了言论自由的原则;例如,没有必要专门提“保护国家英烈名誉“。国家英烈和烈士应该划等号,烈士和公民应当划等号,对公民的名誉权进行了保护,同时也就涵盖了对烈士和国家英烈名誉的保护;例如,国家英烈不好界定,历史上的民族英雄,是否都属于国家英烈?例如,现在制定《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会严重损害言论自由的民主氛围,会导致社会舆论的撕裂,甚至影响国家的民主法治形象,得不到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理解和认可;等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对这些问题有鲜明的回应。

  第一,要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需要考虑立法问题。保护民族英雄的法律,都是在一个民族发展的最关键时刻应运而生的。世界范例,美国历来重视英雄名誉的保护;俄罗斯在前苏联解体后,痛定思痛,高度重视对英雄名誉的保护。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面临着民族“英雄情怀”被消解的极其严峻的局面,也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英雄名誉;第二,立法宗旨目的;第三,保护对象,是国家英烈。烈士和国家英烈的联系与区别是,《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烈士,是建国以来,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人物。《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中的国家英烈,应是1840年以来,对国家民族精神产生重大影响的烈士代表人物。第四,对国家英烈名誉实行“特殊保护”原则。如何界定特殊保护,恰恰是司法解释中可以承担的任务。第五,保护主体多元化。例如,社会组织可以以社会公益诉讼的名义起诉侵权者,追究民事责任。例如,司法公权力机关可以代表国家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例如,鼓励社会公众对侵犯国家英烈名誉者举报抨击。同时,在司法解释中,如何解决保护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可能需要全国人大特别授权。第六,最高法院成立保护国家英烈名誉司法解释的调研小组,广泛开展调研,真正反映人民呼声诉求。第七,研究侵犯英雄名誉侵权行为的全新表现形式,特别是研究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中代理人提出的历史虚无主义的十三种侵权新形式。洪振快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终审判决后,仍然不断以历史学家和学术研究的名义参加讲演;又起诉了红歌会和狼牙山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刘宏泉同志;最近又接受美国媒体的采访,称法院的判决,是政治干预,是新型“文字狱”。称“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不真实,“谈论史实涉及侵权”。我作为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葛长生、宋福保的代理人,和立华同志在代理词中,先后从立场分析和证据分析方面,集中揭示了“洪振快侵权的行为本质特征是将证据碎片化断章取义”。我们只有紧紧抓住洪振快这一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才能揭露所谓的“历史学者”、“学术研究”的真面目。所以,建议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要深入研究一下代理律师提出来的,在新形势下历史虚无主义抹黑英雄、侵犯国家英烈名誉的十三种侵权新手法。第八,充分吸收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成果,并整合法治理论队伍予以宣传。第九,充分吸收苏联和美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去粗取精,结合中国实际,为我所用。第十,应将制定保护国家英烈名誉司法解释的过程,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成为呼唤中华民族英雄情怀,崇敬英雄、学习英雄、追随英雄的过程。十一,司法解释既要确定基本原则,宣誓基本理论和理念,也要为具体审判工作提供判决依据。

  最后,我们希望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能够在今年十九大召开之前完成工作。如果国家立法机关在十九大之前制定一部《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十分困难的话,那么退而求其次,我们把希望寄托到最高法院的一部能够和《国家英烈名誉保护法》相互衔接的保护英雄名誉的司法解释工作中。我们也希望最高法院能注意到我们的呼声、意见和建议。

  赵小鲁律师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查看全部

「 支持乌有之乡!」

乌有之乡 WYZXWK.COM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配图来自网络无版权标志图像,侵删!

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

官方微信订阅号

相关文章

黄书元 | 以法之名,捍卫英雄名誉

乌有之乡举办烈士纪念日座谈会 为全面从严治党建言献策

如何更好的纪念烈士?强烈呼吁设立侮辱英烈罪

好物推荐

最新推荐

​郭松民 | 请向他们投去敬佩与羡慕的目光!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会见美国国务卿布林肯

子午|假如地主卷土重来会怎样?“交钱种地”事件是个预演

两日热点

腐败渗透到了各行各业,没一个行业是清白的

德纳:冯玉军涉俄言论的背后

李昌平:开鲁县“干部阻耕”事件,让子弹飞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