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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月经假被唱衰,工友们擦亮眼睛了!

乜水 2016-08-24 来源:微信号“微工汇”

【摘要】宁夏《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即将出台之际,带薪月经假再次成为了争论焦点。新快报刊登了律师韩骁的文章《强推“痛经假”真是为女职工好吗?》。微工汇与大家一起看看,对月经假质疑的观点到底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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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文章《强推“痛经假”真是为女职工好吗?》里,韩骁律师质疑的痛经家观点主要有三个部分。

  一、痛经假加大了企业压力,使得妇女求职环境更加恶劣;

  二、《劳动法》已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规定,单独列出痛经假多此一举;

  三、病假可以处理痛经问题。

  对于此三点,我们首先看后两点,因为后两点存在的错误实在太过明显。

  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韩律师说:“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益。而痛经,可伴有恶心、呕吐、腹泻、头晕、乏力等症状,依旧属于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权益保护范畴,依照《劳动法》照样可以获得保护,单独列出,多此一举。”

  我们先看看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条文是什么的。

  在《劳动法》中,“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单独成章,其中涉及到的条文是第52到57条。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由此可见,《劳动法》中的劳动安全卫生,针对的更多是工作场所中制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环境。

  而韩律师所说《劳动法》对的劳动者出现“恶心、呕吐、腹泻、头晕、乏力等症状”的保护,依照条文的话,应该是理解成:

  如果用人单位因为没有制定劳动保护制度,或没有提供足够劳动保护用品,又或者是因为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情况下,导致出现了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的话,劳动者才可以依照《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条文内容,进行维权。

  但女工们的痛经症状是来自于妇女的月经,现有情况下很难把痛经的原因与工作场所的劳动保护结合起来。

  虽然事实痛经与劳动保护的确存有关系,但如果这样操作,女工要申请月经假的话,就会很有可能被要求首先证明她个人的痛经与工作环境存在哪些具体的关系。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也很容易说:“同样的环境下,为什么就只有你有问题,其她女工没有问题?”使得月经假的落实大打折扣。

  因此,在法律制定中,才会一边制定广泛的劳动保护要求,另一方面制定劳动者的个人保障条例以及女职工的保护条例。

  韩律师刻意忽略了这部分内容,从字面上似是而非的意思混淆公众对劳动保护的理解。可见他为了反对法律对妇女有更多的保护,也算是尽心尽力了。

  月经假歧视女性?用病假来替代月经假才是歧视女性!

  韩律师对带薪月经假的另一个质疑,则是:

  “根据网上调查,有近四成的网友认为实行‘痛经假’是对女性职场人士的歧视,‘痛经假’无需单列,实在无法忍受可以按病假处理。”

  实际上,“痛经假是女性职场人士的歧视”以及“将痛经假按病假处理”是两个相互矛盾的观点。

  中国著名妇女权利工作者,独立媒体人吕频曾在评论妇女来月经时不可进行运动的谣言时说:

  “月经不是病,是正常的生理现象,就晨跑这种程度的活动而言,其实没有必要禁忌,三天月经假太多,除非痛经。中国文化对月经的禁忌/恐惧需要松解。都不当回事了,也就不会有人以此逃避运动了。”

  因此,社会上对月经假的理性批评是,月经假是否加深了大家对月经的禁忌心理?甚至月经假是否把月经这一妇女的正常生理现象看成一中“病”,从而加深了妇女在社会中的弱者形象?

  但与此批评相反的是,韩律师提倡用病假来替代月经假,这才是真正地把月经看作一种病!这才是真真正正地歧视女性!

  首先,不单只月经不是病,而且痛经也不一定是病!

  痛经分为原发性痛经和继发性痛经。

  其中原发性痛经指经过详细妇科临床检查未能发现盆腔器官有明显异常者。继发性痛经则指生殖器官有明显病变者,如子宫内膜异位症、盆腔炎、肿瘤等。

  由此可见,原发性痛经也许只是出现让人(强烈)不适的症状,但并不是一种病态。

  甚至在一些医疗网页中,也有医生明确指出痛经不是病。

  所以,即使不考虑痛经的时候要求女工请病假休息是否弱化女性,但在实际上,当女工感受到痛经时,她也很可能无法请到病假,因为有的医生可能就认为痛经都不是病,不给女工开病假单啊!

  其次,请病假是无法拿到全额工资的。这与带薪月经假的规定有着极大的差别!

  因此,韩律师这个关于用病假来取代带薪月经假的提议,无论从妇女的社会地位还是工资收入来看,才是真正构成了对妇女的歧视!

  为了企业利益,就要牺牲妇女权益?

  通过后两个观点的分析,我们知道了韩律师在评论带薪月经假时,刻意混淆读者对法律的理解,而且他的分析建议都是站在妇女利益的对立面的。那么,他的这篇《强推“痛经假”真是为女职工好吗?》,到底是为了谁的好呢?

  现在我们再来看看韩律师的第一个观点:痛经假加大了企业压力,使得妇女求职环境更加恶劣。

  如果我们不先从他的后两个观点看起,很可能就真以为韩律师真的在为妇女的求职环境而担忧。然而并不是。

  韩律师真正担忧的,是企业的利润。韩律师是这样说的:

  客观地看,现代社会竞争激烈,仅产假、哺乳假就已经对女性的求职地位造成严重影响,此外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放开,想必用工单位更加会对女性劳动者忌惮三分,在这种情况下,再强制推行一个“痛经假”,是否会进一步恶化女性求职者的求职环境?

  “痛经假”于企业而言,一方面是正常薪水支出,另一方面是工作岗位空缺无劳动产出,企业用工成本上升,虽然企业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一面,但将每年二十几天痛经假造成的损失完全交由企业承担仍显过重。如此,企业对女性求职者“忌惮三分”实属自然。

  简单来说,韩律师的观点就是,你们女工已经有产假、哺乳假这么多假期了,企业负担已经够大了!现在还要一个带薪月经假,简直得寸进尺!

  将妇女遭受的不公平待遇看成是法律对妇女的过度保护,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恶劣,同时又十分流行的诋毁方式。

  必须强调的是,妇女的生育、哺乳以及月经,既是自然活动,也是人类繁衍的必要行为。这些行为和吃饭睡觉一样,除了是人类个体行为之外,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性质,属于劳动力再生产的一部分。

  如果说妇女的生育、哺乳以及月经期间的假期给企业带来了成本上升的话,那其实与说工人需要花费时间来吃饭休息睡觉也给资本家带来了损失是一样的,一样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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