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学术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正义概念的两种用法 ——兼评伍德的两个误解

段忠桥 2020-07-31 来源:中国学派

伍德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正义概念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在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用法中将正义阐释为“司法概念”而不是“道德概念”,二是在基于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的用法中认为马克思从未谴责资本主义的不正义。

  在20世纪70—80年代英美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那场大讨论中,时任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的艾伦·伍德提出了一个使不少人感到诧异的论断——“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伍德的论断不仅在英美学界引起激烈争论,而且对我国学者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伍德对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的正义概念存在不少误解,而纠正这些误解对于深化我国学者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通过阐释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正义概念的两种用法,对伍德的两个误解作出深入的分析和说明。

  

  从伍德提出“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这一论断的论文,即发表在《哲学与公共事务》1972年第1期的《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和为那一论断作辩护的两篇论文,即发表在《哲学与公共事务》1979年第8期的《马克思论权利和正义:对胡萨米的回复》和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的《马克思反对从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对段忠桥教授的回应》(以下简称《回应》)来看,他在论断中讲的“资本主义”,指的是以资本家剥削工人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分配关系。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对于这个问题,伍德的回答是“正义的”,笔者的回答则是“不正义的”。在笔者看来,导致我们分歧的一个深层原因,是伍德没有弄清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相关论述中对正义(或公平)概念的两种用法。

  在谈到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时,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多次使用正义概念,但却从没给它下过一个定义,也没对它的含义作过任何说明。由此我们只能作这样的推断,他们对正义概念的使用是沿袭了当时人们通常的用法,即用它来指称“给每个人以其应得”。认真阅读他们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发现,他们对于正义概念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用法。

  第一种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用法。由于正义的含义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因此,在涉及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时,正义是一种道德评价。凡被认为是正义的分配关系,也即要求从道德上予以赞扬的分配关系,凡被认为是不正义的分配关系,也即要求从道德上予以谴责的分配关系。根据历史唯物主义,道德评价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所决定的。以下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两段相关论述: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制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报酬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什么东西你们认为是公道的和公平的,这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在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有其独特的正义原则时,我诉诸读者对我们所谓正义的‘语法’的理解。依照查士丁尼的经典定义,作为一种一般意义上的德性的正义乃是‘给予每个人应有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也持有相同的看法,他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包括他自己——他所应得的东西以及不以与他们的应得不相容的方式对待他们的一种安排。”

  恩格斯:“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末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

  从第一段论述来看,马克思讲的“雇佣劳动制”指的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公平的报酬”指的是在这一生产关系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工人提出的要求,由于工人认为的“公道的和公平的”属于意识形态中的道德评价,因而它与“在一定的生产制度下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这一涉及生产关系的问题无关。从第二段论述来看,恩格斯讲的“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指的是实际存在的“经济事实”,也即资本主义分配关系,“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指的是工人的道德感即道德评价,由于体现为“公平”的道德感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它同研究经济事实的“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不难看出,在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用法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讲的公平指的是人们对从属于生产关系的分配关系的道德评价。正是基于这种用法,他们认为不能从公平出发而只能从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和必然趋势出发,去说明和批判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并一再强调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不是基于某种公平观念的实现而是基于历史的必然性。他们还严厉批判了以蒲鲁东、杜林和拉萨尔为代表的各种小资产阶级的或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的正义要求,明确指出无论哪种正义要求都不能用于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政治经济学,更不能用来指导无产阶级革命。关于前一点,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的永恒公平理想时指出:“如果一个化学家不去研究物质变换的现实规律, 并根据这些规律解决一定的问题,却要按照‘自然性’和‘亲和性’这些‘永恒观念’来改造物质变换,那么对于这样的化学家人们该怎样想呢?如果有人说,‘高利贷’违背‘永恒公平’、‘永恒公道’、‘永恒互助’以及其他种种‘永恒真理’,那么这个人对高利贷的了解比那些说高利贷违背‘永恒恩典’、‘永恒信仰’和‘永恒神意’的教父的了解又高明多少呢?”关于后一点,恩格斯说,“如果我们确信现代劳动产品分配方式以及它造成的赤贫和豪富、饥饿和穷奢极欲尖锐对立的状况一定会发生变革,只是基于一种意识,即认为这种分配方式是非正义的,而正义总有一天一定要胜利,那就糟了,我们就得长久等待下去。”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正义的第二种用法,是基于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给处于不同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带来不同的利益,而“正义”概念本身的含义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因此,尽管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对“每个人应得什么”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对立的理解,但他们都把“正义”或“公平”作为自己的分配诉求。以下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两段相关论述:

  马克思:“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

  恩格斯:“这样也就证明了,现代资本家,也像奴隶主或剥削农奴劳动的封建主一样,是靠占有他人无偿劳动发财致富的,而所有这些剥削形式彼此不同的地方只在于占有这种无偿劳动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这样一来,有产阶级的所谓现代社会制度中占支配地位的是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协调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根据,于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就像以前的各种社会一样被揭穿:它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不断缩减的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

  在第一段论述中,马克思表明,不同的阶级或社会集团对于“今天的分配”即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是否公平持有“极不相同的观念”,资产者断言的“公平”不同于他本人断言的“公平”,也不同于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断言的“公平”。在第二段论述中,恩格斯指出,现代资本家像奴隶主或封建主一样也是靠占有他人无偿劳动发财致富的,但有产阶级却把这说成是“公道、正义”的。

  不难看出,在基于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的用法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讲的公平指的是不同的阶级或社会集团提出的“给每个人以其应得”的分配诉求。正是基于这种用法,他们在谈到正义或公平时总要加上“资产者的”“工人的”“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的”这样的定语,以表明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虽然都把“正义”和“公平”作为自己的分配诉求,但由于他们对“每个人应得什么”的理解是不同的,他们讲的正义或公平在内容上是各不相同的。

  

  仔细读一下伍德的三篇论文我们可以发现,他虽然没有弄清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正义概念有两种用法,但实际上也是基于这两种用法来阐释和使用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的正义概念的。

  我们先来看看伍德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用法对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正义概念所作的阐释:

  第一,正义是一个司法或法律的概念。伍德指出,“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正义’(Gerechtigheit)从根本上讲是一个司法或法律(rechtlich)的概念,一个与法律(Recht)和人们在它之下拥有的权利(Rechte)相关的概念。对他们来说,权利和正义概念是从司法的角度判断法律、社会制度和人类行为的最高理性标准。”虽然马克思从未表明法律的范围有多大,但所有这方面概念的核心作用都与政治或司法制度相关,而这些制度的功能就在于通过施加某种社会强制性指令来规范个体或群体的行为。因此,“当某事被称作‘不正义的’,或是声称一种行为侵犯了某人的‘权利’时,人们就会向司法机构提出某种诉求,要求它们以通常采取的方式,或以如果它们要履行其名副其实的社会职能所应采取的方式去行事。”

  第二,正义“是‘从司法角度判断社会事实合理性的最高标准’”。对于“司法角度”意指什么,伍德是这样解释的:社会生活的基础在于物质生活的社会生产,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命题;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把物质生产方式确立为法律体系及其相关概念得到真实证明的基础;但恩格斯认为,人们并没有(而且对大多数人来说,迄今仍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相反,“他们看待社会生活的基本前提是,法律或权利(Recht)以及法权或司法概念(Rechtsbegriffe)的立足点是独立于这些物质条件的,这就是在第一个命题中被我称为‘司法角度’的内容。” 由于从属于司法角度的合理性标准并非独立于物质生产方式,相反,这些标准的内容是建立在现存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因此,权利和正义这类概念,乃是从有限的司法角度出发、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扭曲而含混的表述。”

  第三,正义是每种生产方式衡量自身的标准。伍德指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正义概念乃是从司法角度对社会事实的合理性的最高用语。然而,这种观点却总是一种依赖特定时期生产方式的政治权力或国家领域的观点。”说得具体一点就是,正义作为衡量社会事实合理性的最高标准,只是在特定的生产方式背景下呈现于人类思维中的标准。例如,在古希腊奴隶制社会中,拥有奴隶被认为是正义的,高利贷行为则被认为是不正义的,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直接的奴役行为却是不正义的,而放贷取息则是完全正义的。因此,“正义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衡量人类行为、制度或其他社会事实的标准。毋宁说,它是每种生产方式衡量自身的标准。”

  第四,正义只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伍德认为,对于马克思来说,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是建立在阶级剥削的基础上,那么,这种生产方式中的正义制度,就可能会以被压迫者为代价而满足压迫者的需要。“因为我们可以论证说,如果一种交易是从现存的生产关系中自然产生的、与流行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并在其中发挥具体作用,那么,它必然会服务或倾向于服务这种生产方式下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它必然会增进或倾向于增进现存秩序的安全和稳定。”

  可以看出,伍德对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正义概念的这些阐释,与笔者讲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正义概念的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用法既存在一个明显的共同之处,即都认为正义属于上层建筑;也存在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即伍德认为正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是一个法权概念,笔者则认为正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是一个道德概念。

  笔者在《辨析》一文中已经表明,伍德将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正义概念说成是法权概念的依据,只是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讲的一段话,而他对那段话的解读是错误的,因而他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笔者将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正义概念理解为道德概念的依据在前边已给出,即在马克思恩格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用法中,“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被视为一种“道德感”。

  正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是一个法权概念还是一个道德概念,是一个必须弄清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涉伍德的论断,即“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能否成立。

  按照伍德的阐释,正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是一个司法概念,而司法又是与政治国家直接相关的制度。由此出发,他论证说,“在马克思看来,政治国家以及与社会公共规则相联系的法律和权利概念既是由流行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也是这种生产方式的异化的投影。”因此,正义只服务于流行的即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正如马克思所解释的,资本主义交易的正义仅仅在于它们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的,在于资本主义的占有和分配与服务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正义标准是相适应的。”由于正义只服务于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而且只服务于代表这一生产方式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

  然而,正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并不是一个司法概念,而是一个道德概念。根据历史唯物主义,道德属于上层建筑中的一种意识形态,是以善或恶,正义或不正义,公平或不公平等评价方式来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它既可体现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的要求,也可体现不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的要求,用马克思的话来讲就是,“财产的任何一种社会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道德的这一特征还决定了,它既可体现为在一定生产方式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要求,也可体现为在一定生产方式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要求,对此,恩格斯讲得非常清楚:“如果我们看到,现代社会的三个阶级即封建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各有自己的特殊的道德,那么我们由此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

  如果说正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是一个道德概念,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所说的正义是各不相同的,那伍德断言“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就是难以成立的。这是因为,处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无产阶级也有自己的正义要求,站在无产阶级一边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绝对不会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相反,他们必定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对此,恩格斯有一段明确的论述:“现今的制度使寄生虫安逸和奢侈,让工人劳动和贫困,并且使所有的人退化;这种制度按其实质来说是不公正的,是应该被消灭的。”

  

  我们再来看看伍德基于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的用法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正义概念的阐释和使用。仔细读一下伍德的三篇文章我们可以发现,他先后谈到出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的七种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所诉求的分配正义。

  一是社会主义思想家讲的正义:“社会主义思想家(例如皮埃尔·蒲鲁东和斐迪南·拉萨尔)确实因为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而谴责它,或者提倡某种形式的社会主义以确保正义、平等或人权。”他们指出,工人为了一份相对固定的薪水而受雇于资本家,由资本家提供工具和原材料——亦即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资料——并在劳动过程中通过使用它们而消耗其价值。但是,在这个过程结束时,工人所生产的商品价值却要比支付给他的工资价值以及生产资料所消耗的价值的总和多得多,因此,“在这些社会主义者看来,被马克思称为剩余价值的这部分价值,被资本家占有就是不正义的。”

  二是李嘉图式的社会主义者讲的正义:“马克思拒绝支持某些李嘉图式的社会主义者的论点,他们认为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交换是不正义的,因为他们的交换不是等价的。”

  三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讲的正义: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支付给工薪工人的一般是其劳动力的全部价值,而“依据李嘉图的公式和商品交换的最严格规则,这是一种正义的交换,因为正义的交换是一种等价物的交换”。

  四是英国银行家和经济学家吉尔伯特讲的正义:“马克思在上下文中所表明的是,吉尔伯特试图通过宣称这是‘自然正义的’来解释为什么借入资本的利息要付给贷款人。”

  五是小资产阶级讲的正义:小资产阶级讲的生产方式马克思有时称之为个人的、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该制度下,“劳动者占有自己产品的全部价值,任何人剥夺这部分价值(比如说,通过欺诈性交换或是抢劫)对他都是不正义的。”

  六是工人群众所讲的正义:“马克思拒绝接受‘公平的工资’和‘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样的口号,因为他认为工人已经接受了这些口号所要求的东西。”

  七是马克思本人讲的正义:权利和正义从来都是建立在现存的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一个交易与之相符合,就是正义的;一个交易与之相矛盾,就是不正义的。世界上没有在此之上或是超出它之外的正义标准。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剥夺——资本家的抢劫或盗窃,工人必须交给资本家的贡品——符合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符合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因此,根据马克思的正义概念,资本家应当抢劫工人以及工人应当被迫向资本家进贡,乃是完全正义的。”

  不难发现,伍德讲的前六种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所诉求的分配正义,都与笔者讲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的用法有明显的共同之处,即正义在他们那里意指的都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都是一种道德评价,尽管由于对应得什么的理解各不相同,他们的分配诉求,即他们讲的正义,在内容上实际上是各不相同的。但第七种,即马克思讲的正义,却与笔者讲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的用法明显不同,因为它的含义不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而是一种交易(即资本家剥削工人的交易)与现存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相符合,进而言之,它不是一种道德评价,而是一种事实判断。

  伍德对马克思正义概念作这种阐释的唯一的依据,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的一段话,而笔者在《辨析》一文已经表明,他对那段话的解读是错误的,因而他的阐释是不能成立的。笔者在这里要进一步指出,伍德之所以在《回应》一文中仍坚持他的阐释,是因为他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的用法存在一种误解,即马克思从来没有,而且也不会对资本主义是否正义发表看法,用他自己的话来讲就是,“关于资本主义正义或不正义的问题,马克思几乎没有说什么。……根据笔者对马克思的解读,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对马克思来说,对于资本主义制度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无论是做解释还是做评价,都几乎没有意义。”然而,实际的情况却绝非如此。以下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两段相关论述。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分析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时明确指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马克思这里说的“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无疑是指当时工人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评价。从马克思对这一道德评价的赞扬——“了不起的觉悟”可以推断,马克思本人是高度认可这一道德评价的;而“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无疑含有这样的意思,即工人的劳动能力是属于工人自己的,因而劳动产品应归工人所有,资本家依靠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无偿占有工人生产的剩余产品,因而是不公平的。这段话表明,马克思不但也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因为它无偿占有了本应属于工人的剩余产品,而且还高度评价了工人的这种觉悟,因为它是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

  恩格斯在1884年写的《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哲学的贫困”德文版序言》中讲了这样一段话:

  李嘉图理论的上述应用,——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直接引导到共产主义。但是,马克思在上述的地方也指出,这种应用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因为这只不过是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而已。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末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所以马克思从来不把他的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的、我们眼见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溃上;他只说了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构成这个简单的事实。但是,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东西,在世界历史上却可以是正确的。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他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已经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因而,在经济学的形式的谬误后面,可能隐藏着非常真实的经济内容。

  这段话中的“李嘉图理论的上述应用,——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直接引导到共产主义”是就什么而言?对此,恩格斯作了这样的解释:“现代社会主义,不论哪一派,只要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出发,几乎没有例外地都同李嘉图的价值理论相衔接。李嘉图在1817年他的‘原理’中,一开头就提出两个原理:第一,任何商品的价值仅仅取决于生产这个商品所需要的劳动量,第二,全部社会劳动的产品分配于土地所有者(地租)、资本家(利润)和工人(工资)这三个阶级之间。在英国,早在1821年,就已经从这两个原理中做出了社会主义的结论,并且有一部分提得这样尖锐和这样果断,使得那些现在几乎完全被忘记了的、很大一部分靠马克思才再次发现的文献,在‘资本论’出版以前,一直是不可超越的东西。”说得再具体一点就是,对于李嘉图的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原理,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提出了这样的非难:“如果一个产品的交换价值等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一个劳动日的交换价值就等于一个劳动日的产品。换句话说,工资应当等于劳动的产品。但是实际情形恰好相反。”这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李嘉图的这种非难后来被社会主义者抓住了。“他们假定这个公式在理论上是正确的,责备实际与理论相矛盾,要求资产阶级社会在实践中贯彻它的理论原则的臆想的结论。英国的社会主义者至少就是这样把李嘉图的交换价值公式倒转过来反对政治经济学。”

  从恩格斯的这段话可以看出,他讲的“我们”,指的是马克思和他本人;“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指的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即前者无偿占有了后者生产的剩余产品;“我们”说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是基于“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这样一种道德意识,这种应用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因为这只不过是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而已;马克思(以及恩格斯)从来不把他们的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而是建立由经济学揭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的、他们眼见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溃上,所以,“马克思只说了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构成这个简单的事实”;道德意识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在经济学的形式的谬误后面,可能隐藏着非常真实的经济内容”。从这段话我们可以推断: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当时的社会主义者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的做法,但他们并不反对后者的道德意识,并且认为这种道德意识是有意义的。进而言之,马克思恩格斯同当时的社会主义者一样,也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公平的,其理由也是“产品应当属于真正的生产者”。从这段话还可以推断,马克思以及恩格斯之所以很少谈及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不正义的,以及为什么是不正义的问题,这首先是因为当时的社会主义者已多次谈过这一问题,而且他们认同这些人的看法;此外还因为,他们认为共产主义的实现不是基于某种道德意识,而是基于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因而不能只停留在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谴责上,而应超越这种道德谴责去深入研究揭示这种客观必然性的政治经济学。

  

  笔者在《辨析》一文提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并无明确的表述,而只是通过他在相关论著中多次把资本占有剩余价值说成是对工人的‘盗窃’和‘抢劫’间接地表明了他的看法。”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占有剩余价值是不正义的,说到底是因为“工人是他自己的劳动时间的正当的所有者”。伍德反对笔者的观点,他在《回应》一文中说道:“然而,我们应该更仔细注意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的说法。政治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Adolph Wagner)声称,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是错误的或不恰当的(Ungebührlich),是因为马克思觉得,靠资本赚钱是‘对工人的抢劫’。就像‘段文’一样,瓦格纳也从‘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是抢劫’这个前提出发,推出如下结论,即马克思认为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是不恰当的或错误的。因此,‘段文’对马克思的解读就跟瓦格纳的并无二致。如果‘段文’是对的,那么马克思就应该赞成瓦格纳的推论,即如果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是‘抢劫’,那么这种占有就是错误的、不正义的。可是,马克思同意瓦格纳对他的观点的论述吗?不,他不同意。马克思对瓦格纳非常不满。他抗议瓦格纳对他观点的误解,因为瓦格纳把并不属于马克思的观点强加到马克思的头上。瓦格纳甚至是一个‘蠢汉’ (Dunkelmann),他混淆了真实情况,错误地表达了马克思的看法。”故此,马克思是这样回应瓦格纳的:

  这个蠢汉偷偷地塞给我这样一个论断:只是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然而我的论断完全相反:商品生产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必然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

  在笔者的论述中,“资本家的利润”事实上不是(像瓦格纳说的——引者注)“仅仅对工人的剥取或‘掠夺’”。相反地,笔者把资本家看成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职能执行者,并且非常详细地指出,他不仅“剥取”或“掠夺”,而且迫使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也就是说帮助创造属于剥取的东西;其次,笔者详细地指出,甚至在只是等价物交换的商品交换情况下,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

  伍德还强调指出,“请特别注意我这里引用的最后一句话。在第一部分,即分号之前,马克思同意说,剩余价值涉及‘剥取’和‘抢劫’。但就在这一句的结尾,马克思却断言,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只有等价物的交换,而且资本家‘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

  在笔者看来,伍德引用的马克思的这两段话,以及他对这两段话的解读并不能构成反对笔者的观点的论据。

  让我们先看第一段话。它是马克思在分析、批判瓦格纳关于“个体经济中的费用”的观点时,顺带讲的一段话。具体说来就是,瓦格纳在阐述其观点时偷偷塞给马克思一个论断(马克思还特别指出,是在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114页的注释3中),即只是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合理地为资本主义企业主所得”。在这段话中,马克思一方面揭露了瓦格纳的拙劣做法,另一方面表明,他的论断则完全相反: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是更高阶段的商品生产,而按照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规律,即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剩余价值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

  让我们再看第二段话。它是马克思针对瓦格纳的一个错误说法,即“只要这类证据还没有{换句话说,只要资本主义经济存在着},资本家的利润事实上也{瞧,这里露出了马脚}是价值的‘构成’因素,而不是像社会主义者所想的那样,仅仅对工人的剥取或‘掠夺’”,所讲的一段话。这里需要指出,伍德在引用这段话时有意略去了具有重要意义的最后一部分。以下是马克思的这段话,加下划线的部分被伍德略去:

  什么叫“对工人的剥取”,剥取他的皮,等等,无法理解。但是在我的论述中,“资本家的利润”事实上不是“仅仅对工人的剥取或‘掠夺’”。相反地,我把资本家看成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职能执行者,并且非常详细地指出,他不仅“剥取”或“掠夺”,而且迫使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也就是说帮助创造属于剥取的东西;其次,我详细地指出,甚至在只是等价物交换的商品交换情况下,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但是所有这一切并不使“资本家的利润”成为价值的“构成”因素,而只是表明,在那个不是由资本家的劳动“构成的”价值中,包含他“有权”可以占有的部分,就是说并不侵犯符合于商品交换的权利。

  不难看出,在嘲笑了瓦格纳使用“剥取”这一不当之词后,马克思首先指出,“资本家的利润”事实上不是“仅仅对工人的剥取或‘掠夺’”,因为获取利润的资本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的职能执行者,他不仅“剥取”或“掠夺”,而且迫使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也就是说帮助创造属于剥取的东西。马克思这里讲的“剥取”或“掠夺”,指的就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而“不是‘仅仅’”和“不仅”这样的用语,表明资本家就是剥削了工人,即无偿占有了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接着指出,甚至在只是等价物交换的商品交换情况下,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获得剩余价值,而这种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由商品等价交换原则而获得的权利。说得再具体一点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由于工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依据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工人的劳动力就成了由他购买并使用的商品,工人的劳动力生产的剩余价值自然也就归他所有。马克思最后指出,但是所有这一切,即一方面资本家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必要职能的执行者,另一方面依据等价交换资本家有权获得剩余价值,并不使“资本家的利润”成为价值的“构成”因素,而只是表明,在那个不是由资本家的劳动“构成的”价值中,包含他“有权”可以占有的部分。这是因为,一个商品的价值只是由生产它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资本家没有劳动,因而体现为利润的价值不是由资本家的劳动构成的,但利润中却包含不劳动的资本家有权占有的部分,即由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因为他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并不侵犯符合于商品交换的权利。

  如果笔者对马克思这两段话的解读是正确的,那伍德将它们作为反对笔者的观点的论据就不能成立。因为笔者的观点是,马克思在其相关论著中多次把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说成是对工人的“盗窃”和“抢劫”,而你能从某人那里“盗窃”和“抢劫”的东西,只能是完全属于那个人的东西,因此可以推断,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是不正义的,实际上“暗示着工人是他自己的劳动时间的正当的所有者”。说得更明确一点就是,马克思是从工人的劳动能力是属于工人自己的,因而工人的劳动产品应“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这一道德原则出发,谴责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是不正义的。而伍德引用的马克思的两段话讲的却是,依据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应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可见,笔者的观点与马克思在这两段话中表达的观点涉及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而且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但伍德却把马克思的这两段话作为否定笔者的观点的论据,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以上表明,伍德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正义概念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在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用法中将正义阐释为“司法概念”而不是“道德概念”,二是在基于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的用法中认为马克思从未谴责资本主义的不正义。鉴于伍德在中国学界的影响,澄清这种误解显得尤为必要。

  作者:段忠桥,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特聘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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