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依法会见权,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

作者:周小华 来源:作者投稿 2026-04-03

李道国先生事件,直接引发社会对执法机关是否严格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关注与严肃思考。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保障律师依法会见权,是落实法治的重要一环。然而据相关报道,新乡市看守所发生持续阻碍律师会见事件:律师郝正新等人提前预约会见并两次按时到达看守所,均被以 “侦查人员提审” 为由拒绝安排,长时间等候仍无法会见当事人。这一事件,直接引发社会对执法机关是否严格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关注与严肃思考。

律师会见权是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底线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核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要求:“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相关证件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法律规定清晰明确、不存在任何解释弹性,本案也不属于法律设定的特殊限制案件。所谓 “侦查提审优先”,并无任何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为阻挠、拖延甚至取消律师会见的正当理由。法治的本质,是权力受法律约束,而非权力支配法律。执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更应当是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如果看守所可以随意违背刑事诉讼法,如果 “提审” 可以随意凌驾律师会见权,如果违法行为既不被纠正也不被追责,那么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只能停留在纸面,难以真正成为权利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要害在治权、关键在从严。保障律师会见权,不是对办案工作的制约,而是防范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障。侵犯律师会见权,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合法权益,更是国家法治的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终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离不开全社会、特别是权力机关共同敬畏法律、恪守法治原则。只有每一道法定程序都得到严格执行,每一项法定权利都得到切实保障,法治才能真正落地生根,不断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与信任。

我们相信,有关部门会依法对相关情况予以重视并妥善处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监督、纠正职责;上级监管机关也负有督促规范执法、强化内部管理的责任。通过法定渠道反映问题、依靠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正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作者:周小华 原创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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